
离婚有个前提:婚姻有效!再涉及三个问题: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
目前我现行有效的婚姻法仍然为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以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些人故弄玄虚列出2007年新婚姻法、2008年婚姻法其实都是2001年婚姻法(上述)及司法解释。
2001年版新婚姻法概要:
1.最大的修改就是将"原来的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间,可以视为为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现以法律形式予以的修改。如旧婚姻法中...房产经过8年...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2001年版本的新婚法修改为“...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在时间的延长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将夫妻即婚前对财产的约定写进了法律。
3 将理论界以致争论很激烈的婚外恋问题首次写进法律,将婚内一方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有条件的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
全文: http://hi.baidu.com/leeyukun/blog/item/01b64081c38d60dabc3e1ef7.html
一、解除婚姻关系
1.双方达成协议离婚:民政局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对于离婚协议书涉及房产问题在这里做几点说明,一般民政局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详细解答,但有时工作人员比较忙,由于主客观原因,是不可能有完整指导。对日常遇到问题说明一下:A.对房产财产约定不够详细完备,造成日后房产不能顺利过户或易引起纠纷;B.没有及时过户,日后出现意外情况,造成过户不能;
简宜离婚: 对于双方长期在外工作的原因,不便回婚姻登记地办理离婚,可以参照诉讼离婚的方式在长期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一般法院会有相应的简便操作方式。
2、双方达不成协议是诉讼离婚:法院打官司。
去那个法院起诉:一般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也有例外,如下列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离婚的标准(怎样达到离婚条件)
在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有争议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根据在法庭上所能证明的一些事实来由法官综合判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此条已失效。(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当然,感情是复杂的,在审判实践中还是要综合各种情况判断,起诉离婚的一方要注意收集上述有力证据。
二、 子女的抚养问题
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发生改变,父母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子女有赡养老人义务,子女与父亲有财产相互继承权,子女与母亲有财产相互继承权。
对于子女由谁抚养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判决,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
关于抚养权问题可以参考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确定抚养权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抚养费。
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确定了抚育费的数额,给付方法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育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的,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抚育协议无效。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
夫妻离婚时判决或协议的抚育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已明显不能满足一般生活费用开支的,可协商提高抚育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财产分割问题
个人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修正后的婚姻法对这一司法实践解释予以否定并在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婚后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若夫妻双方另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附 离婚协议书
男方:赵某某 身份证号.
女方:孙某某 身份证号.
赵某某、孙某某于****年*月*日在***市***婚姻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有一子:赵小某(**周岁),无其他子女。因二人感情不合,经二人协商同意离婚,现协议如下:
1、子女抚养及子女探望约定:
婚生子赵小某由孙某某抚养,赵某某按期给付抚养费***元或一次性给付****元。
2、夫妻共同财产
(1)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有价证券 ;(2)房产、汽车等 ;(3)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其他约定
财产约定应注意问题:房产等价值较大财产应按权利凭证上记载详细表述,应当变更登记要进行约定办理条件、时间等。
3、债权、债务的处理
双方约定债权债务应注意问题: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婚前个人负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承担。
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以下两种情况按个人债务处理: a、能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b、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人知道该约定。这种举证责任由主张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一方承担。
参考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24条。
4、一方隐瞒或转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责任
进行详细约定,更能保护权益
5、经济补助及精神赔偿
6、违约责任 降低纠纷救济成本。
7、生效约定
8、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