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意金很容易被人们理解为定金,其实不然。大家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不要把“定金”写成“订金”。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的,但没有约定为“定金”的,都无权要求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买方违约,卖方均无权罚没诚意金,买方可以要求返还;反之,卖方违约的,交付诚意金方也无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
首先介绍一下“定金”的定义: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实践中在买卖房产中关于定金问题应注意什么呢?对,定金有效啊。
1.不签买卖合同,定金协议很可能无效:因为定金合同是从属“买卖”合同的从合同。
2.因此收到定金要签署定金条。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交付才生效。
4.定金是买方交给房主的,如需交给第三人,需予以明确。
5.超出法定限额部分的无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