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生前将房产留给自己 ,长女认为遗嘱有瑕疵。
再看房产律师代理的一个遗嘱案件:魏某和妻子赵某有4个子女。魏某于2003年8月去世,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内容为将房屋留给赵某所有。 魏某去世时,除留有一套房屋外,还留有存款40371元和若干各国邮票及各国货币。魏某的孙女魏花证实,2003年6月23日,魏某将拟好的遗嘱内容交由她打印后,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下他自己的姓名。
魏某的大女儿魏林诉称,魏某所立遗嘱应属于代书遗嘱的范畴,但该遗嘱既无代书人签名又无见证人签名,应为无效遗嘱。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房屋、存款,以及其父亲生前积攒的各国邮票及各国货币。
律师分析:
被继承人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嘱委托他人为自己打印成文字,该遗嘱从形式上看虽不是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该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在该遗嘱上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故认定该遗嘱有效。但遗嘱只将房屋留给赵某,所以魏某其他的遗产仍要按法定继承办理。 但是,房产律师建议大家,立遗嘱要咨询专业人士,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将魏某的房屋判归赵某所有,将魏某生前的存款和若干各国邮票及各国货币的一半(另一半属于赵某)按照法定继承 进行分割。驳回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遗嘱如何有效:
遗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要件。
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如下3个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即不是虚假的或者受胁迫达成的,完全是自愿达的。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 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 遗嘱无效。
对的形式要件规定,可以查看继承法第15.16条:
继承法全文
http://hi.baidu.com/leeyukun/blog/item/5c2abbdd5a592f365982dd4e
遗嘱生效后的法律意义。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嘱继承人”继承权将
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立遗嘱是一个非常严谨的法律行为,最好经过专业指导,甚至经过公证或法律见证。
对于房产遗嘱,如何在产权局办理过户。
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才生效。那么房产局的行政程序上对遗嘱过户有什么要求。
首先应通过一个法律程序来确认《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经过公证或法律见证(法律见证程序,视各地情况)的《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可以被采用。
其次,要求全部继承人来确认《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因为您手里所持的“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还有无新遗嘱,还有“立遗嘱人家中是否存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情形,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来确认。
最后,全部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有效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全体签字认可并由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这样再经过一次法律认证,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过户了。如果其他继承人对此不认可,那只有经过诉讼途径程序解决。
什么是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在国外及国内一些城市,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已经走进普通百姓人家。遗嘱执行人来完成立嘱人的“立遗嘱”到“执行遗嘱”的过程,遗嘱执行人会通过协调解决或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专业的服务,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利于家庭幸福、和睦。